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
(2005年5月17日政协第四届海南省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6月30日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修订,2025年6月10日政协第八届海南省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组织省政协委员,对本省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人民政协章程和统战政策的情况,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提出建议和批评,开展民主监督。
第四条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组织省政协委员,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及本省各项事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开展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提升履职能力,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广泛汇聚改革发展共识,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智慧力量。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聚焦海南自贸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心任务,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了解国情省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努力把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聚焦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问题导向的协商式监督。
第二章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确定
第七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共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省委中心工作,以及省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省政协党组年度工作要点、省政协年度协商计划,聚焦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就来确定。
第八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视察、考察选题应充分征求委员意见,经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讨论研究,报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系该专门委员会的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同意后,将委员视察、考察选题写入本专门委员会当年工作计划中,按程序经秘书长会议审议、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章 委员视察、考察组织
第九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包括:委员视察团、界别视察团。委员视察团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面向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一届内至少开展2次。
界别视察团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面向所联系的界别委员视情开展。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在每年大会前,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视察。
第十条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包括:党外委员考察团、港澳委员考察团。党外委员考察团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面向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的界别委员,以党外委员为主体,一般一届内开展不少于1次。港澳委员考察团由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组织,以港澳委员为主体,一般每年组织港澳委员考察1次。
第十一条 委员视察、考察团实行团长负责制,设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团长领导视察、考察活动,副团长、秘书长协助团长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团长一般由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担任。委员视察、考察团组人数一般控制在20人以内,港澳委员考察团委员人数可酌情放宽。视察、考察团应注重邀请基层一线的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应拟定方案,内容包括成员名单、日程、提纲、工作开展方式、成果体现形式、新闻报道安排等,经团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与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共同组织承办的委员视察、考察,应征求相关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意见。
第四章 委员视察、考察实施
第十四条 委员视察、考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方式开展,一般包括前期学习研究、实地走访察看、内部交流研讨、与地方座谈交流等。
第十五条 前期学习研究,选编学习参阅资料包括整理汇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委员提案和大会发言等;召开组团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情况介绍;收集地方政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被视察、考察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实地走访察看,深入基层一线,注重与界别群众开展面对面座谈交流,可以分组方式开展。要到工作局面好和先进的地方去总结经验,也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去研究问题,要关注局部,也要把握全局。
第十七条 内部交流研讨,由团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围绕视察、考察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交流思想收获。
第十八条 与地方座谈交流,邀请地方有关部门和同志参加,听取与视察、考察主题相关的情况介绍,互动交流。
第五章 委员视察、考察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委员视察、考察形成报告或简报,其内容应综合视察、考察情况和委员意见建议,经团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视情经省政协主席批准后报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
纳入年度重点民主监督计划的委员视察团,视察报告按程序报批后向有关方面反映,重点监督意见视情经省政协主席批准后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
第二十条 委员在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交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或其他形式反映。
第二十一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应及时收集汇总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视察、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经省政协领导批示后,转送专门委员会,由专门委员会联系批示涉及的相关党政部门,跟踪了解视察、考察成果的采纳、落实、转化情况,再视情以适当方式向视察、考察团成员和视察、考察所到地的市县政协反馈。
各专门委员会要以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考察报告、视察报告等为依据,从中梳理出需要跟踪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解决的问题或进一步核实的线索,交由省政协“监督一张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作流程报小组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录入“监督一张网”平台。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各专门委员会应将当年开展视察、考察工作情况写入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中,按程序经秘书长会议审议、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委员视察、考察保障
第二十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团委员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活动时间5天及以上的,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设书记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书记和支部委员。团组工作结束后,临时党支部工作随之结束。
第二十四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加强组织服务,支持保障委员发挥主体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由省政协研究室视情邀请媒体记者,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视察、考察实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除港澳委员考察团有特殊情况外,委员视察、考察原则上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
第二十七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年度经费预算。视察、考察前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费标准,形成经费预算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