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2025年4月1日政协第八届海南省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机制建设,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市县(区)政协,以及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向全国政协办公厅反映情况;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举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服务科学民主决策。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及时高效。
第五条 省政协设立信息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的具体工作。
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县(区)政协,应配备专(兼)职信息员,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审核把关、反映提交、选题策划等工作。省政协信息工作机构加强与专(兼)职信息员的联系。
第二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
第六条 省政协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范围包括:住琼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办公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工作站、特邀信息员,市县(区)政协等。
省政协委员和各信息报送单位,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用网络,向省政协信息工作机构提交信息。
第七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政协开展的协商议政活动成果。聚焦加快海南自贸港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分析和意见建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参考价值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关于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尚未引起重视的苗头性、动向性问题,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难点堵点。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生育养育教育、养老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三)关于统战政协的有关情况。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的重要意见和诉求。民族、宗教、港澳台侨等领域情况问题和对策建议。涉及国际形势和对外开放、国家统一和安全的重要情况问题。对做好统战、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突出质量,注重信息时效,不反映滞后信息、重复信息。信息内容务必真实准确。落实信息反映者第一责任和本单位审核程序、审签责任。
第九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每位省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篇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做好政协履职成果转化。注重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网络协商议政会等活动,以及视察考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由承办履职活动的单位整理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履行报批程序后向省政协信息工作机构提交信息。
省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为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党派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省政协办公厅健全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信息收集渠道。加强与市县(区)政协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建立特邀信息员制度,根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需要,聘请部分专业特长突出、行业资源丰富的历届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担任特邀信息员。
第十一条 省政协信息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信息选题会商机制,加强与全国政协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信息工作部门联系,结合重要时间节点,研究策划信息选题,及时组织约稿,增强信息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编报
第十二条 省政协信息工作机构及时办理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部门约稿任务,提出约稿建议,向住琼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或相关信息报送单位、有关高校院所等约稿组稿,履行报批手续后按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省政协信息工作机构从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来稿中,聚焦重点、优中选优,做好查重、核实、加工、提炼等信息编辑工作,确保信息主题鲜明、内容真实、逻辑严密、文字精炼,经分管领导和省政协秘书长审批后,根据信息的性质,分别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省有关领导同志、省委办公厅信息部门或转送相关部门。
省政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加强信息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事实关、内容关、文字关。
第四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反馈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来稿和采用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每月省政协办公厅以文件形式通报信息报送单位来稿采用情况。
按照省政协办公厅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及时反馈信息采用和领导同志批示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信息采用和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第十五条 省政协办公厅制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扬办法,定期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优秀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年邀请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代表列席省政协全体会议。
第五章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保障
第十六条 省政协办公厅建设维护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用网络,提高信息处理能力,为省政协委员和信息报送单位报送信息、查询信息办理情况,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七条 省政协办公厅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队伍建设。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纳入省政协委员履职培训内容。常态化开展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定期召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信息工作经验做法。
第十八条 维护社情民意信息反映者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省政协四届二十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七届九次主席会议修订的《海南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