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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24-01-10 09:25 来源:  

  (1988年8月28日政协第一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9日政协第二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3年2月25日政协第四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5年11月21日政协第四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9日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12月22日政协第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界别、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制度性作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根据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专家协商、网络协商等协商活动、提案办理协商、民主监督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配合政协办公厅组织相关协商议政活动。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国计民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委员视察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围绕海南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南高质量发展、自贸港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主动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委员开展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通过发挥界别委员引领作用,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党组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在政协党组的领导下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20至50人组成,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十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住琼全国政协委员和不是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委员的有关专门人士参加专门委员会的专题活动。

  第十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其职能和调整后的相关人员,转入政协提案委员会并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末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开展调研后提交的调研报告等,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本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十九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省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界别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指导、督促本专门委员会所联系的界别做好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重要事项安排,组织界别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市县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当地本专委的委员参加。

  第二十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政协党组、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或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市县政协,特别是分管本专门委员会副主席所联系市县政协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涉及省和市县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履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委员参政履职的相关服务管理、履职考评、请销假等制度,协助政协办公厅做好委员履职登记、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  本通则经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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