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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7-30 17:01 来源:  

  (1988年8月28日政协第一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9日政协第二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3 年2月25日政协第四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5年7月15日政协第四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9日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30日政协第八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任务,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南篇章、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委员会)的会务,在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海南省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海南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海南省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

  (三)执行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海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海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海南省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海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海南省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对违纪违法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相关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海南省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海南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议题应列入海南省委员会年度协商计划。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二)审议海南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听取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中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派驻组组长、海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一级、二级巡视员及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住琼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各市县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分组会议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市县政协、委员等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形成的报告、建议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海南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等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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