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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5-31 16:55 来源:  

  (1998年9月1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印发试行,2005年5月17日政协第四届海南省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6月30日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修订2023年5月25日政协第八届海南省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以下简称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秘书长接受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围绕“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等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和省工商联(总商会)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各市县政协的工作情况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商会)、人民团体和各市县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向主席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和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机关党组成员、研究室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等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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