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5月17日政协第四届海南省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6月30日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修订,2023年5月25日政协第八届海南省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规则》,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围绕“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任务,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委员和界别群众,广交朋友,及时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二)审议本届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政协海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对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海南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工作总结和办公厅工作总结。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研究涉及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市县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 主席会议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厅应提前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不是主席会议成员的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政协海南省委员会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考察视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