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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分管专门委员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4 16:46 来源:  

(2014年3月20日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为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下简称主席会议成员)。

  二、主席主持全面工作,其他主席会议成员协助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

  三、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每届第一次主席会议要研究主席会议成员分管专门委员会事宜。主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应适时调整主席会议成员分管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席会议成员外出参加学习班超过半年的,其所分管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席会议指定另一名主席会议成员暂时代管。

  四、主席会议成员要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专门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主席会议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所分管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出席所分管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本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沟通会、专题协商会等重要会议,审阅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加强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六、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开展的重大调研、提案督办及省内外考察活动一般由分管的主席会议成员带队,调研、考察活动的安排计划报办公厅统筹协调后,呈报分管主席会议成员审批,形成的调研报告报分管主席会议成员审阅同意后,经由办公厅报省委。

  七、主席会议成员每年按计划采取适当方式走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一届内完成走访所分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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