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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02-23 09:08 来源:  

 

(2021年11月5日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

第四十八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的权利,充分发挥提案作用。

  第三条  提案审查时依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审查和平时提案审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省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3个月至省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每届政协海南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提案委员会承担。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省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界别、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海南的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聚焦海南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海南省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与全国政协、省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十一)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十二)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四)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十五)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七)超越本省职权的。

  (十八)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大会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环节,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复审、终审。

  平时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审、终审两个环节。

  第八条  初审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交的纸质提案,须集体同意、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交的纸质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领导人签名并加盖组织公章。提案须通过海南省智慧政协平台提案工作系统提交,以电子密钥为资格认证。

  (二)审查提案的内容。视情做必要的文字整理。

  (三)核对提案是否有涉密内容。如有涉密则不予立案,并告知和退回提案者。

  (四)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一个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的提案,只保留一件提案。如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原则上只保留第一件提案。

  (五)进行提案分类。

  (六)协商确定提案的承办单位。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及提案者意向,与提案拟承办单位协商主办、会办或分办等事项。对一个部门办理为主、需要其他部门协同的,应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不能明确牵头单位的,应确定分办单位。

  (七)拟立案提案的预交办与调整。将大会提案送交提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进行核对。如对提案承办有异议的,须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相关承办单位进行协商,意见一致的,交大会秘书处提案组确认后调整;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协调后调整。

  第九条  复审

  初审后的大会提案,根据提案分类,分送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小组或提案委员会审查小组进行复审。

  (一)对提案是否立案提出明确意见。

  (二)视情与提案者沟通,听取意见。

  (三)将复审意见反馈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并报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

  复审中遇到的疑难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条  终审

  复审后的大会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初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

  第十一条  在省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报告大会提案审查情况。

  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分类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通过。

  第十二条  提案的预交办和调整。预交办主要是:将终审后的提案送交提案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进行核对,有异议的,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商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提案的正式交办和处理。立案提案按程序正式交办。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视情分别处理。对属于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范围,有参考价值的,由提案委员会推荐给住琼全国政协委员作提案选题或素材参考;对其它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宜以提案形式处理的,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不予立案的提案,应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并告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工作细则(暂行)》(琼协发〔2010〕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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