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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3 08:48 来源:  

 

(2021年11月5日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

第四十八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政协海南省委员会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增强提案工作成效,进一步发挥提案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总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其中,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界别、委员小组的重点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30%。

  第四条  重点提案应是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海南的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反映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海南省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围绕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的民主监督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党政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五条  遴选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商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从提交的提案中推荐1-2件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各提案审查小组在审查提案时,从立案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推荐数量不超过本组审查立案提案总数的7%。推荐重点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重点提案推荐目录。

  (二)初选。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从重点提案推荐目录中提出初选目录,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各民主党派、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相关承办单位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的意见,形成重点提案目录。

  (三)审定。重点提案目录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印发。

  (四)闭会期间立案提案的重点提案遴选,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出重点提案目录,提案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主任审核,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印发。

  第六条  主席会议成员督办的重点提案一般从当年重点提案中遴选,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各自分工选择1至2件重点提案,经省政协秘书长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研究确定,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印发。

  (一)省政协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和省政协研究室做好提案督办工作,省政协副主席督办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做好提案督办工作,省政协秘书长督办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研究室做好提案督办工作。

  (二)协助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的政协各部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提案,及时书面向主席会议成员汇报督办结果,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将本委员会推荐的重点提案或与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的重点提案作为本委员会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进行督办。督办题目可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

  第八条  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参加,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

  第九条  重点提案采取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同志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提案委员会按批示件办理相关规定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协助督办和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及时将督办情况向提案委员会反馈,由提案委员会汇总重点提案督办情况。

  第十三条  研究室负责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的宣传工作,及时报道重点提案办理成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主席成员督办重点提案实施办法(试行)》(琼协发〔2005〕9号)、《政协海南省委员会遴选重点督办提案暂行办法》(琼协发〔201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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