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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1-03 09:55 来源:  

 

  (1990年8月23日政协海南省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5日政协海南省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1年1月11日政协海南省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7月15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12年1月10日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1日政协第七届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维护安定团结、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省政协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配合省政协研究室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十四)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相交流工作情况。

  (十五)加强与省内各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内容、类别,分成若干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和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小组组长一般由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秘书处提案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政协海南省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聚焦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三)提案应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须一事一案,简明扼要。

  (五)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署名并加盖公章。

  (六)提案必须按照规范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为便于做好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工作,提案者应当按照每年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征集翌年省政协全体会议提案的通知规定的时限提交提案。其余时间提交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会议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中审查,以提高提案审查工作质量;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二十条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超越本省职权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作简要说明,并视情以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超过本省职责范围但有一定决策参考价值的,可建议作为住琼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向全国政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省重大问题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四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协调召开联合交办会,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商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海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驻琼有关单位,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办理提案时,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1个月内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者进行答复,办复时间最迟不超过5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复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通报。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范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及时转化为决策,认真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应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经论证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办理复文应当在首页正文右上角标注提案办理类别: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标注“A”;提案所提问题列入计划解决的,标注“B”;提案所提问题因条件所限确实解决不了,留作参考的,标注“C”;提案建议未予采纳的,标注“D”。

  (四)承办单位认为答复内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对未标注“不公开”字样的复文,有关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其内容。

  (五)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海南省委有关部门和市、县党委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提交电子文本。

  (六)承办单位可利用海南省政府网站开展提案网上答复工作。在网上答复的同时,应当给提案者寄送书面办理复文和办理意见反馈表。

  (七)办理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答复前,可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八)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反映本单位、本行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本单位重点承办的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办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抓紧落实提案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办理质量。承诺将提案所提问题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将办理进度情况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收到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后,应逐件审阅,对答复不当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答复。

  第二十八条  每年提案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人在当年第四季度召开的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政府系统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督办。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省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协商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四条  实行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制度。主席会议成员督办的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从当年重点提案中遴选,经省政协秘书长会议审核,分别征求主席会议成员意见后,报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省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和研究室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督办活动的沟通、协调、组织以及跟踪落实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每届表彰一次。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中共海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大政方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八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主要领导重视办理工作,分管领导负责,专人承办。

  (三)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九条  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四十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工作者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选、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经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政协海南省各市、县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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