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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海南省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1-03 09:55 来源:  

( 2005 年 5 月 17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海南省委员会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 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委员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共海南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委员视察的主要内容:我省实施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重大方针政策情况;人民政协章程和统战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全国政协办公厅安排的视察任务。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安排视察工 作,制订年度视察计划,并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工作报告。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和委员视察团。

  第八条 常委视察,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委员视察,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协调,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居住在海口地区以外其他市县的省政协委员的视察, 委托委员所在地的市县政协负责组织。

  驻琼全国政协委员的视察,根据全国政协办公厅的统一安排,由驻琼全国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负责组织,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承办。

  第九条 视察团采取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视察。常委还可以参加常委视察团。

  第十条 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 副团长人选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提议,在视察团全体会议上协商通过。

  视察团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的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大事项,主持召开视察有关会议,代表视察团同视察单位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视察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 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二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商请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协,围绕视察内容制定视察活动日程,准备视察材料,安排接待工作。

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参加视察。赴市县视察时,邀请所到地的有关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 召开座谈会、与地方党政领导或视察部门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可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送中共海南省委和省政府。

  驻琼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形成的视察报告,在上报全国政协办公厅的同时,报送中共海南省委和省政府。

  第十五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视察团视情况邀请省直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常委视察、委员视察、居住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经费,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统支使用。

  驻琼全国政协委员的视察经费,按全国政协办公厅下拨的活动经费标准列支使用,不足部分,商请省财政拨付。

  委员在视察期间生病医疗的费用(包括住院的费用) 由委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负担。委员超出视察日程安排之外的活动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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