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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1-03 09:54 来源:  

  

  

(2004年7月20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7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4月2日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充分发挥我省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委员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政协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海南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一种基本形式。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委员、常委必须依时出席。

  省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精神传达会、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座谈会、专委会会议、论证会、研讨会及调查研究、考察、视察、参观学习等活动,是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委员应安排时间参加

  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委托省政协安排委员参加的有关会议、调研和检查活动等,被邀请委员应积极参与。

  二、每位委员一届内至少参加一次省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调研或考察等活动;提倡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提出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以上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鼓励提交一篇以上调研报告或一篇大会发言材料。

  三、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省政协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出席全体会议时,应提前两天将请假条并附所在单位意见送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由办公厅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省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议时,应提前两天书面向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请假,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会议期间请假超过半天的,应提前书面向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请假,并经秘书长批准。

  其它会议请假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四、一届内,委员累计一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或累计两次全程缺席(含请假)全体会议的,省政协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五、一届内,常委累计两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全程缺席常委会议;或累计四次全程缺席(含请假)常委会议,省政协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统战部,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撤销其常委职务,报省政协全体会议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六、一届内,委员累计四次全程缺席(含请假)全体会议或政协组织的学习活动,原则上不能作为下一届政协委员提名。

  七、一届内,常委累计六次全程缺席(含请假)常委会议及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下一届政协常委提名。

  八、政协全体会议(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每次小组讨论)期间,委员连续四次迟到或早退,或者累计八次迟到或早退的,大会秘书处将以书面的形式通报全体委员;委员连续五次迟到或早退,或者累计十次迟到或早退的,大会秘书处将以书面的形式通报全体委员,并通报委员推荐单位及委员所在单位、党派、团体。

  九、一届内,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每次小组讨论)期间,累计二十次迟到或早退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下一届政协委员提名。

  十、政协常委会议期间,常委连续两次迟到或早退的,经主席会议同意,省政协办公厅将以书面的形式通报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届内累计十次以上迟到或早退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下一届政协常委提名。

  十一、建立政协委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考勤制和通报制。对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参加全委会、常委会、培训班;提交提案、大会发言,撰写信息;参加各专委会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进行统计、存档。每次全体会议和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办公厅向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通报上次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请假和缺席人员情况。届末时,根据汇总材料,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通报省委组织部和统战部,作为推荐连任下届政协委员人选的参考条件。

  十二、省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通知,其它会议和活动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参会。

  委员要主动加强与省政协的联系。对省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要求反馈的材料,应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职称变动等,要及时告知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

  十三、坚持和完善走访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制度。省政协领导和省政协办公厅及专门委员会应与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和沟通,不定期走访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通报省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争取各方面对省政协工作的支持,为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创造条件;及时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反映委员的愿望与呼声。

  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为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提供保障。

  十四、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应本着规范、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安排和组织各种会议和活动,为政协 委员参政议政创造条件;要周密考虑、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精心实施,以利于委员充分准备,广泛参与。

  十五、本规定与其它规定产生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经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于省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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