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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1-03 09:54 来源:  

 (2005 年 5 月 17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总商会(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 化和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通过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内部刊物,向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国政协办公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实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 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 建议。

  第六条 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和总商会(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总商会(工商联)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加强与政协各市县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总商会(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与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省委、省总商会(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市县委员会建立信息报送工作网,聘请特约信息员,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二条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充分运用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建立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言献策“直通车”制度,加强与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为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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