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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9-01-03 09:53 来源:  

(1988 年 8 月 28 日政协海南省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3 月 9 日政协海南省 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3 年 2 月 25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修订, 2005 年 7 月 15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 制度化、 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共海南省委的领导下,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我省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 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我省各族人民的团结联合, 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我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委员会)的会务,在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海南省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海南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

  (二)协商决定下届海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海南省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 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 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 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海南省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 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得延长任期。

  (五)执行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 共海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重要建议 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海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海南省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海南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海南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海南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海南省委、省政 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 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海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及机关厅级干部和各处室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 可邀请有关的省政协委员,驻琼全国政协委员,各市、县(自治县)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采取全体会议进行, 也可视议题情况采取分组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个人或联名、市县政协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关于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 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形成的报告,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海南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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