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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9-01-03 09:53 来源:  

( 2003 年 10 月 23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为了改进会议作风,提高会议质量,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会议全程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在会议召开两天以前向海南省政协办公厅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并经分管常委会日常工作和政协机关工作的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二)会议期间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会议期间请假超过半天时间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批准;会议期间中途退场且不超过半天时间的,应提前口头向秘书长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批准。

  (三)海南省政协办公厅应及时将请假情况汇总后向海南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三、建立会议签到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时应按照要求签名报到,以备统计建档。

  四、建立会议通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海南省政协办公厅通过适当方式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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