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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9-01-03 09:52 来源:  

( 2005 年 5 月 17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南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 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 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巩固和发展我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海南省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海南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海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海南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海南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海南省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海南省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的视察、考察和调研活动;对海南省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市县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海南省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 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海南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 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 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海南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作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主席会议文件实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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