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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9-01-03 09:42 来源:  

( 1998 年 9 月 1 日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办公厅印发试行, 2005 年 5 月 17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 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省政协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主持省政协机关全面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重要指示、文件和工作部署;

  (四)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五)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等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六)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省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七)调查研究各市县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省委、省政府部门,省各民主党派、总商会(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市县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省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议省政协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时间、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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