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水平,更好地促进省政协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干部任免
(一)干部选拔任用
1 、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2 、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3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4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干部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三)干部任免权限
1 、省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专职主任、专职副主任,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如属民主党派干部,由省委统战部推荐,经与省政协党组协商统一意见后,由省政协党组报省委),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2 、省政协研究室主任,办公厅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后任免。
3 、省政协研究室副主任由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经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后任免。
4 、省政协机关处长、办公室主任、调研员、正处级秘书,由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同意,报省政协党组讨论通过后任免。其中,组织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工会主席,按规定程序任免。
5 、省政协机关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助理调研员、副处级秘书,由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通过,报省政协党组备案后任免。
6 、省政协机关主任科员、正科级秘书、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秘书、科员、办事员,由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通过后任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1 、省政协机关厅级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根据机关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向省委组织部提出拟提拔任用考察建议人选,经省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由省委组织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初审同意后,再由省政协党组按有关要求正式呈报省委审批。
2 、省政协机关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在机关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并按竞争上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3 、省政协机关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组织人事处根据机关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按任职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党组讨论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经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同意,报省政协党组讨论决定。
4 、省政协机关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由省政协机关党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通过,报省政协党组备案。自上报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如省政协党组无异议,即办理任免手续。
5 、省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科员,由省政协机关党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机关党组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由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决定。
省政协党组或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省政协办公厅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处负责人要全面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二、干部(工人)年度考核
(一)成立省政协机关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和组织人事处处长为成员。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工作实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名额占参加考核人数的 10% ,最多不超过 15% 。
(四)年度考核的程序:
1 、被考核人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 、以处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3 、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工作人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处室领导作出评鉴意见;
4 、召开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对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工勤人员进行优秀等次民意测验;
5 、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等次;
6 、将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
(五)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工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干部(工人)轮岗
(一)凡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处室领导干部,原则上应进行轮岗。干部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的条件。工勤人员轮岗,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二)轮岗的干部、工人要在限定时间内上岗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轮岗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到岗的予以免职或辞退。
(三)干部轮岗离职(岗)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四、干部(工人)调动
(一)调入原则
1 、在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选调或商调的办法调入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工勤人员。
2 、调入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电脑基本操作技能,并符合调进部门(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身体健康。
4 、实行计划生育。
5 、自己能解决住房。
(二)调入程序
1 、处室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调入人员申请。
2 、组织人事处根据机关编制、缺编岗位所需条件等情况,向省政协机关党组提出采取公开选调或商调的办法调入人员的建议。
3 、省政协机关党组如决定采取公开选调的办法调入人员,按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决定采取商调的办法调入人员,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处室、省政协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推荐调入对象;
( 2 )组织人事处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 3 )组织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翔实的考察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 4 )调入人员确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向省编委办公室申办空岗卡,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调入手续。
调入的人员,必须按调令规定期限报到,上岗工作。
(三)调出程序
处级干部调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和分管领导同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同意,向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主席和主席报告后办理;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工人调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同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政协机关党组讨论同意后办理。
调出的人员,须清理退还原负责管理或使用的单位财产和文件、资料等,工作交接结束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五、干部培训
(一)根据省政协机关的工作任务和职位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干部培训。
(二)干部培训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实效性,着力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行为规范及政协理论与实践知识等。根据工作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培训:
1 、强化任职培训,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科学决策、依法从政、组织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2 、加强知识更新培训,抓好计算机、外语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3 、 抓好学历教育,提高机关干部、职工总体学历水平。
4 、注重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形式,加强对年轻干部丰富阅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和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培训。
(四)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