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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成果
一、强化规划引领,推动托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是统筹海南自贸港建设、人口结构特点和托育服务现状,合理增加普惠性服务占比,将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设体系。二是对我省现有公立幼儿园空余托位、私营幼儿园等数量、分布及托育数量,城乡0-3岁婴幼儿数、分布特征等摸底调查。三是做好托育需求调查,了解城乡家庭结构、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托育数需求。四是加大公办幼儿园办托、用人单位办托的政策扶持力度,合理规划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机构的布点。五是做好财政投入、安全与质量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划。
二、探索多样化托育模式,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一是鼓励多元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形式提供多样化托育服务。如城区可通过社区嵌入式托育、单位办托、社会办托等多种形式打造“楼底下”、“单位里”、“社区内”的便民托育服务圈等。乡镇可利用幼儿园空余学位、党群服务中心、民宿等适宜的场地,提供全日制、半日制等托育服务,同时鼓励举办家庭托育点。二是推进省、市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及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强化省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职能,赋予相应的职责与编制,推动市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及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加快出台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方案,持续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三、加大资助力度,减轻家庭负担。调整资助方式支持托育机构发展,除新增托位补助之外,建议后期给予托育服务机构适当的运营补贴,公办托育机构和公办园托班可参照公办园给予保障运转的经费,普惠性托育机构可按收托人数给予奖补。由省卫生健康委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出台公办托育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合理限价。通过租金减免、税费优惠、实行水电气民用价格等综合配套措施,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研究通过政府发放入托代金券等形式,鼓励群众送托,提高入托率,形成良性循环。
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质量保障。一是加强托育服务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升监管机构专业服务指导能力。二是加强源头监管,建议将社会服务机构的托育机构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提高托育机构准入门槛,增强家长信任度。三是强化过程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制定实施细则和抽查事项清单,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施年检和责任督学挂牌制度,营利性机构加强抽查并公示结果。四是建设一批优质示范性托育机构,引导托育机构通过评级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种途径提升职业吸引力和整体素质。一是建议对与幼儿直接接触的照护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的从业禁止规定,严把入口关。二是多种途径提升托育从业人员待遇,制订人才保障政策,确保公办托幼机构与普惠性机构薪资待遇,提升职业吸引力与稳定性。三是落实托育服务人员纳入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要求,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托育相关专业建设、开设实践基地,加强实践能力培养,推进优质托育机构与托育教育的产教融合。四是加强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妇幼保健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的资源,加强各类托育服务人员在职培训,建立学分制度,支持托育服务人员持续专业成长。
六、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公办托育发展中的难题。一是明确公办园办托班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保障渠道,尽快修订公办幼儿园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明确“托育服务”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等。二是积极开展制度创新,着力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办托过程中存在场所改造、设备经费等问题,激发机关事业单位办托的积极性。三是探索破解社区嵌入式托育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场所选择、登记注册、人员聘用、运营管理等难题,大力推动社区统筹利用社区内场地房屋、设施设备、志愿者等资源提供形式灵活、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四是考虑到托育服务的专业性、综合性,加强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联动,联合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共同保障托育服务质量。
七、加大托育政策和典型宣传,提高知晓度和认可度。加大宣传力度,让托育政策和托育典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让公众了解托育服务的发展政策和惠民举措,知晓托育服务的专业性和重要性,体验优质托育机构的服务品质和优秀事迹,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职业的认识度与信任度,推动托育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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