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聘请顾问暂行规定
( 2004 年 12 月 27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为规范专门委员会聘请顾问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全面开展,更好地发挥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聘请顾问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每个专门委员会聘请顾问人数一般 3-5 名,最多不超过 8 名。名称:“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委员会顾问”。
第二条 顾问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
2、热心海南的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在海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力;
3、赞同政协章程,热心支持政协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4、有较高造诣的领导、专家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的专业人士;
5、遵纪守法。
第三条 产生程序
1、本人同意;
2、本人所在单位同意;
3、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推荐,省政协党组会议讨论同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4、以省政协名义颁发聘书。
第四条 任期
1、顾问的任期与当届省政协委员任期相同;
2、如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可以续聘。
第五条 顾问的权利与职责
1、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对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应邀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
3、反映社情民意;
4、获得专门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5、受聘自愿,退聘自由。
第六条 本规定自海南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海南省政协主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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