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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与市县政协联系制度

( 1999 年 12 月琼协办发 [1999]19 号文件印发试行 ,
2005 年 12 月 26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一、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协与市县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更好地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根据政协章程和我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省政协召开常委会议时,邀请市县政协领导列席;召开专题座谈会、协商会、通报会、研讨会等会议时,视情况邀请市县政协领导出席。

  三 、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每年结合工作深入各市县政协了解情况,积极争取市县党委、政府对政协的关心和支持。

  四、省政协办公厅领导、研究室和各专委会领导,要经常深入市县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市县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五、省政协要加强与市县政协的联系和指导,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市县政协带共同性的问题。

  六、省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应事先商请所到市县政协制定活动日程,邀请所在市县政协领导和驻市县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对市县政协及其委员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和信息,应通过“直通快车”反映给省领导及有关部门。政协信息要及时反映市县政协工作动态。

  七、结合我省政协工作实际,多渠道、多形式抓好学习培训工作。在组织省政协委员、市县政协领导参加全国政协办公厅举办的学习培训班同时,不定期举办省、市县政协理论研讨班和学习研讨班。还可视情况组织市县政协领导外出学习考察,以加强政协工作的横向联系。

  八、省政协届内召开一次市县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