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 1990 年 8 月 23 日政协海南省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8 月 15 日政协海南省 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1 年 1 月 11 日政协海南省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15 次会议修订, 2005 年 7 月 15 日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推进我省政协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 是坚持和完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 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 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 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 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推进海南省的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 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 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 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 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 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 ; 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 负责提案工作, 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和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海南省委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促进提案的办理;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加强与各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市(县)政协提案工作的开展; (十一)维护提案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于在履行政协职能中有突出贡献,对于在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内容、类别,分成若干工作小组,负责对各类提案的审查和检查督促,各小组组长在组内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四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工作。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秘书长领导。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 团体名义或单位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单位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驻琼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向本会提出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 国家和本省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该组织公章; (四)提案的书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字迹工整,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为方便网上交办,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应提供提案软盘。
第十八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 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 案。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平时提案的审查,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等属于非监督和参政议政范围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第二十三条 未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作简要说明。根据不同情况和所提建议和意见,有的可以委员来信等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 有的可建议提案者修改补充后再提交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 ; 超过本省职责范围且有一定决策参考价值的,可建议驻琼全国政协委员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提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应商提案者自行撤案。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 大提案,有的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有的可向有关政协专门委员会推荐或联合组织专题调研,提出专题报告送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五条 重要提案应当摘报中共海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有关领导同志参阅。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协调召开联合交办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海南省委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 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健全制度, 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限 4 个月内答复,办结时间最迟不超过 6 个月。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对提案所提问题, 应认真研究,逐项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在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及时转化为各 级政府的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 应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经论证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进一步的答复。 (二)利用海南省政府网站开展委员提案网上答复工作, 为加大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力度,推动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搭建信息网络平台。承办单位在网上答复的同时,应当给提案者寄送书面办理复文和办理意见反馈表。 (三)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海南省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将会办 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 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六)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落实提案的措施,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七)承办单位应当重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在网上答复和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以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八)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政协及承办单位对提案中反映党委和政府高度关注并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组织重点督办。
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请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提升委员提案的协商办理层次。主席会议成员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形成督办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取提案委员会、 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质量办理。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承办单位选定的重点提案,办理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抓紧落实提案的意见和建议。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将办理进度情况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收到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后, 应按本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逐件审查,对答复不当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办复。
第三十一条 提案者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承办单位的工作,及时做出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
第三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按机关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协海南省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协海南省各市(县)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规定。 |